东南网6月13日讯(通讯员 黄人堃)福州一业主,将房屋翻新装修工程交给无建筑资质“包工头”吴某,施工过程中,一工人在打扫卫生时不慎从凳子上摔下受伤,三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,工人遂将业主、“包工头”告上法庭,近日,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,业主、“包工头”承担赔偿责任,该工人自负六成责任。
2020年,吴某承包了罗某房屋的翻新装修工程,二人签订了《装修合同》,合同约定施工安全责任由吴某负责。吴某将装修工程中的贴瓷砖、防水、砌墙工程分包给汪某,瓷砖、水泥沙由吴某提供。朱某系汪某雇请,从事拌水泥以及打扫卫生的工作。2020年10月,朱某在打扫案涉房屋卫生间顶部瓷砖时,因用于垫高的凳子踏脚突然断裂,不慎摔下受伤,构成十级伤残。
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,朱某本次工作中受伤,其责任原因在于,朱某打扫卫生间屋顶卫生系自发的行为,在明知所用凳子不具有更好安全保障的情形下,仍然使用,在登高工作过程中,过于自信,疏于防范,未有安排人员在下方帮扶。因此朱某对其损害自身应负主要责任。汪某作为直接雇主,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。罗某与吴某虽然签订协议明确不承担任何责任,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故应属无效条款。罗某作为业主在选任承包方的时候,将旧房翻新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吴某,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吴某未取得相应资质而承包工程,又将贴瓷砖、防水、砌墙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汪某,也未尽到监管责任,在管理上存在问题,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。综合上述双方各自责任的性质与大小,对朱某自身责任按60%划分,汪某、吴某、罗某分别对朱某所受损失承担25%、10%、5%的赔偿责任。
法官提醒,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,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,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,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。”第二十三条规定:“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,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。”业主在装修期间,应尽量选择有资质、信誉良好的装饰装修企业。倘若业主将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,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,提供劳务的工人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业主将面临承担相应过错责任。